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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06-01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
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股票上市
规则》所要求披露的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
通过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
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为重大
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子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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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确
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
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
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
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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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均指公司上一年
度财务报告数据。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五)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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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之外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 万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
    2、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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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8、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9、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10、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1、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12、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3、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4、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5、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8、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20、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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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
   22、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上述第(四)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标
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上述重大事项在公司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述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
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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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
示董事长,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有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
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
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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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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