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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嘉时代: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1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
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与阿拉尔汇嘉房产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是避免控股股东与
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有效措施,是大股东积极履行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的切实体现。本次交易以相关成本支出情况及市场化原则定价,定价依据合
理,协商充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
不依赖该关联交易;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核,张佩女士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具备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
   (三)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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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张文 崔艳秋 马新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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