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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嘉时代: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6-10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二年六月
                               目 录


《会议议程》........................................................2
《会议须知》........................................................4
议案一..............................................................6
议案二..............................................................16
议案三..............................................................24




                                   1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①网络投票系统: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
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
     ②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6 月 16 日 15:00 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 15:
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 5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现场会议对象
     1、截止 2022 年 6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授权代理人
参加会议,代理人可以不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
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
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
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2 年 6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10:30--下午 18:00
     3、登记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 58 号公司证券部。


                                        2
    五、现场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主持人宣读《大会须知》;
   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股东及代理人名称、姓名,代表股数),并由律师
确认股东资格合格性;
   推选监票人及统计人;
   宣布会议议程;
   2、审议事项: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3、股东发言及股东提问,并由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4、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对议案投票表决。
   5、大会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的结果)。
   6、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7、根据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8、与会人员在股东大会记录签字。
   9、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3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期
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如下: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
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
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
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举手示意,由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的
安排进行;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的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
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 5 分钟;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
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它股东的发言,并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在大会进
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
或制止。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四、本次会议未收到临时提案,仅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会议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议案的排列顺序对议案进行审议。本次会议审议议案时,采取普通投票方式,即股
东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特别决议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6 日 15:00 至 2022 年 6


                                      4
月 17 日 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
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
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
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
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
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
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
4008058058 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表决统计及表决结果的确认: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监票小组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组成,负责现场表
决情况的统计核实;由到会律师见证,监票人和律师需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
现场会议议案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
    (二)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和现场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形成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七、其他事项: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 月修订并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        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发起设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发起设立,
    1    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信用代码为 91650000673412317X。       码为 91650000673412317X。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整)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2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
         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外: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四)......
    3        (一)~(四)......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6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第三章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票。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任。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5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7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何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新增:(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6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             第四章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
    计......                               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7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8
        第四章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
                                               第四章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8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
                                               第四章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五)......
                                               (一)~(五)......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新增:(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时间及表决程序。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9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旦确认,不得变更。                     确认,不得变更。




                                       9
         第四章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作
                                                第四章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作出
     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10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以上通过。
                                            通过。

         第四章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         第四章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11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清算;                                 散和清算;
         ......                                 ......


         第四章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
                                                第四章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12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决权的股份总数。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10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章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
                                                删除本条。(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
13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四章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
                                                第四章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董事候选人及非由职工代表担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会、监事会提名;

     或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14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
     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   举决定。
     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
     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     权益的公司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

     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     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简历及基本情况。                       据本章程的规定,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


                                     11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

         第四章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           第四章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
     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15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加计票、监票。                         监票。

         ......                                 ......

         第五章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           第五章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公司的董事:                           的董事:

16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五章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           第五章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
17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关规定执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2
         第五章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           第五章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交易等事项;                           外捐赠等事项;
18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事项;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                                 ......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19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13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20
     级管理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
     整)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1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           第七章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
22   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23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披露中期报告。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的规定进行编制。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14
            第八章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         第八章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
        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24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章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         第十二章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
        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25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新疆维吾尔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版章程为准。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予以审议并表决。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15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 月修订并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汇嘉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汇嘉
         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汇嘉时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制定本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第九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2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16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监事         第二章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案。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3   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转让其持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公司提出提案。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提案的内容。
    董事候选人。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4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17
    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
    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方式、      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期限、以及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等事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项。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旦确认,不得变更。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5
        通知中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6   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地点召开股东      股东大会。
    大会。                                      ......
        ......
        第二章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删除。(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九条;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18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安排在证券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应当在股东大会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7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
    其他方式结束时间。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    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
                                          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
                                          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
8                                         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
                                          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其所持每
                                          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
                                          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



                                   19
                                          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股票账户卡、   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股东授   人有效身份证件。
     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
9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
     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票
     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
     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10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20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
     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11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份总数。
     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12                                           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21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
         ......                            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13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至形成最终决议。                      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14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方。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还应同时向公司所在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       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
     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 A 股发行并上   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股东大
15
     市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解释。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22
予以审议并表决。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23
议案三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 月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
         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     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    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新疆汇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     度。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       第一章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2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关系的董事。
         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



                                         24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章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第一章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
    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
3                                           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一章 第二条                           第一章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
        ......                              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并应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4   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                              害。


        第二章 第二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
        ......                              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5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响。
        第三章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          第二章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6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妹等);



                                     25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        第三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
7
    整)                                  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二章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章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
    独立性;                              独立性;
8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6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
                                             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          第四章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9
     整)                                    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四章 第七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
         ......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10
     所有关公告格式指引在指定报纸公告上      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述内容,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资料。                                  的书面意见。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均为三
11
     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公司应按公司章程      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章 第九条     在发布召开关于        删除。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至
     少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
     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
     补充声明》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12
     所,同时将前三个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部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深圳证监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27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
     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
     为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
     整)                                    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13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
        ......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       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
14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15   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公司应按公司章程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       删除。
     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16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28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17   大会;                                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询机构;                              东征集投票权;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咨询;
     的独立董事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三)、(四)、(五)、(六)、(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一以上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会讨论。
     露。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



                                     29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
     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其关联方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18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
                                            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最       删除。
19
     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30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
     整)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20                                        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
     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
     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21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独立董事认为资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       删除。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22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



                                    31
        事宜。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
        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与上      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23
        市相关的内容在公司上市后实施。本制      程的规定。
        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

   24   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事会负责解释。
        程的规定。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
   25
        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独立董事制度》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予以审议并表决。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