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能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27
芯能科技持续督导项目 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784 号文核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能科技”)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8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 4.8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2,504.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37,411.71 万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芯能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对芯能科技进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9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芯能科技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
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
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芯能科技持续督导项目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刘奇、宁博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105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 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利忠
实际控制人 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
董事会秘书 张健
联系电话 0573-8739301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7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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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
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
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
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
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
件。
持续督导期间,芯能科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
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7,411.71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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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7353 号),保荐机构发表了《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专项现场检查情况
2019 年 9 月 5 日,保荐机构对芯能科技 2019 年半年度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超过 50%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
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核查报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
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
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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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
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
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20 年 4 月,公司因信息披露有失完整、准确收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
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2
号)。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芯能科技 2020 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材料
等文件,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信息披露报备材料的
完备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因信息披露有失完整、准确收到警示函的事
项外,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
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芯能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0 元,公司全部募集
资金已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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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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