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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5-24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9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2/5/27           -            2022/5/30       2022/5/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6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2/5/27        -          2022/5/30      2022/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 0.07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
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个人持有的公司限售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
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如其认为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3-87393016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