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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6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授权,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

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

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织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

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

   (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

   (三)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行为,公司将

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金、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

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