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月修订)2023-01-13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须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余委

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战略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与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办公

                                   1
室设在战略投资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与评审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准备报送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及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上报的各自领域的公司中长期规划;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方案、资本运作方

案、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如有);


   (四)公司经理层对上述事项形成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2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召开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

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两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

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或外部专家、咨询机构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3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