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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6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当前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
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并
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且在报告
期内得到了有效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本年度
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良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
陷。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3 年公司拟对外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230,000 万元,
是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
实际和长远发展战略。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状
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符合公司经
营实际情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总金
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小,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考
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及2023年度薪酬考核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按照公司
制度和绩效考核原则要求制定的,可以有效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积
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关于董事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
况及2023年度薪酬考核方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能够坚持独
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工作原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规定,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该项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必要性,
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
理,方案内容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
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预案内容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
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基本
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全面了解。因此,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芯能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
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披露的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
关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
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
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有效保
障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为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
划、股东回报、资金成本等因素,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方向,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等有关要求,有效保障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桓、赵雪媛、屈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