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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银金融: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3106           证券简称:恒银金融           公告编号:2019-021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其中同意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
  本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完成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40,040.00 万股,
  注册资本变更为 40,040.00 万元。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公司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拟对
  《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将相关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800 万元。                           40,040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8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4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
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7,000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7,000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
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的活动。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会会议决定。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转让或者注销。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 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
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 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
以披露。专门委员会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 以披露。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成,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独立董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由三名
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至五名董事组成,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他
士并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后续事宜。



     特此公告。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