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2019-0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6083 6973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捷、战宏亮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21 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63 号
文核准,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金融”或“公司”)向社
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
“保荐机构”)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保荐机构
2018 年度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文件查阅等方式对恒
银金融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中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相应的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中信证券已与恒银金融签订持续督导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2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
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通过
3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作 检查、文件查阅等方式对恒银金融开
1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未发
4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违规事项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或相
5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等事项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及其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6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件,并切实履行了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出的各项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恒银金融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相
7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关公司治理制度。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恒银金融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内控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
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9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披露审阅的情况”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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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披露审阅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2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披露审阅的情况”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或其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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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注函等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及控
13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诺事项的情况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不存
14 重大事项或与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在重大市场传闻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
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未发
15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生该等情形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中信证券已制定对恒银金融的现场检
16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 查工作计划,并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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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生该等情形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3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
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中信证券已持续关注恒银金融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
18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
出具《关于恒银金融 2018 年度募集资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
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恒银金融 2018 年持续
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对恒银金融 2018 年
报工作进行了督导。
通过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
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公司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恒银金融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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