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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银科技: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10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恒银
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1、本次公司总裁的聘任,相关人员的提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被聘任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3、经了解本次聘任的公司总裁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认为其
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责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基于我们独立的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滕飞先生为公司总裁。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滕飞先生的提名及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拟提名滕飞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
况、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己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
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现
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
罚且尚未解除等情形,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拥有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
    3、我们认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因此,基于我们独立的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信永中和”)是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循
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审计职责。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
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会计报表
的审计质量,不会构成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
经营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审慎判断,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