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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银科技: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28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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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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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
实施监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
定,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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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9、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10、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1、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监事会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在任职期间前述第(一)款第 1-6 项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6、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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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董事会编制的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当选之日起至任期届满
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选举
    (一)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二)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 监事更换
    (一)监事会换届或需补选监事时,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更
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更换。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或
建议职工监事产生机构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1、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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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
事职责的;
    3、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
经济损失的。


    第九条 辞职
    (一)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
    (二)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余任/前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四)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五)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
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条 监事会组成
    (一)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廉
洁自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二)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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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4、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5、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6、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7、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8、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
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
知情权;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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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提前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
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3 日以前通知全体
监事。


    第十六条 会议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的监事不足监
事总人数的 1/2,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 1/2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召开方式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决议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表决方式
    监事会的表决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 1 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
    (一)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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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二)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以法律、《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生效、修改和废止
    本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
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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