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银科技: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10-28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恒银
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
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

                                       1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
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
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该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2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3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
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
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
公司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门自主安排开展审
计工作,其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机构委托以及公司实际运营管
理、规范控制需求开展。
   第二十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电子邮件、书面
等形式在审计实施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
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
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
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
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
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
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     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
计处理规定应归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一)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二)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
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三)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5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它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它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7
及诉讼、仲裁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它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应由审计部门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8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说
明,对认定过程进行清晰阐述,提高缺陷认定的透明度,以便外部审计人员和投
资者进行评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9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
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
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10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
按照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