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01-23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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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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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款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
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披露:
(一)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市规则》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
规定。已经按照第9.2条或者第9.3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对外投
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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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通过。
第九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章程》、《神驰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应当在控股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
后,由控股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该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投资
项目的会前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
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
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
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须
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
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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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
总经理提出。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
公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
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总经理办公会须上报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的,
应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
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
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
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
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
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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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等。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
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推荐或委派董事及相关经营管理
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上述推荐或委派人员的人选,推荐或
委派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
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
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
计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策,
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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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
展战略或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三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转让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
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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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
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作
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三十七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
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
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
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
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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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
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三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
节,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
善。
第四十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
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
为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
投资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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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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