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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驰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1-23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长批准,公司任
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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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清
算程序;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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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
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
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八)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档案、财务、审计人员等及相关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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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的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
悉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于 3 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布年报、半年报,发生重大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人事变动等事项,签订重要合同,涉及重大诉讼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资料报送重庆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本制度规定,积极主动做好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备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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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档案汇
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
监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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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
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
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
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
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
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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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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