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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驰机电: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0-01-23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
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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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
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
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权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
决权数,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
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
票数多者当选。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完全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
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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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股东大会应对未当选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
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等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
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董事、监事不足,导致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
数二分之一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监事会应
在20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其
他已当选的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满
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依次决定董事、监
事人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除《公司
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进行解释说明,以
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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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达到”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均
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
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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