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1-23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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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五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
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
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
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的,该项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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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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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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