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1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神驰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43 号)批准,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机电”或“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67.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神驰
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神驰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
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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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内容
保荐代表人 于晨光、谭青龙
联系电话 010-6856676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公司名称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109
证券简称 神驰机电
注册资本 14,970.11 万元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 20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 46 号
法定代表人 艾纯
实际控制人 艾纯
联系人 李举
联系电话 023-88027304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神驰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643 号)批准,神驰机电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3,667.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 民 币 673,994,600.00 元 , 扣 除 承 销 、 保 荐 费 用 及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96,904,614.8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7,089,985.15 元。四川华信(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川华信验(2019)6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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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并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对公司限售
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5、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保荐代表人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完成了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
作;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媒体报道等,包括行业
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对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8、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
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0 年 1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品种为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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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存款类产品,拟投资的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公司独立董事
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拟投资品种为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
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拟投资品种为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
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码变频发电机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技术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子公司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母公司神
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整合公司研发资源、提升管理效能,凸
显母公司在产品研发、集团管理方面的核心职能,从而提升经营效率、保障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
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此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且是在公司与全资子公
司之间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向、用途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内容、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0 年 8 月,华西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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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定保荐代表人何猛先生、艾可仁先生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因工作变动,
艾可仁先生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华西证券委派陈军先生接替艾可仁
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2022 年 3 月,华西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
原指定保荐代表人何猛先生、陈军先生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因工作变动,何
猛先生、陈军先生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华西证券委派于晨光先生、
谭青龙先生接替何猛先生、陈军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神驰机电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
对于重要事项,公司及时通知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八、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
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采取
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
导期间,神驰机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神驰机电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
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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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神驰机电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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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于晨光 谭青龙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杨炯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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