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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驰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6-29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会全部成员
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需
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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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阅,
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重大奖励方案等提出评价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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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
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完整,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次。公司
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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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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