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国浩关于神驰机电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和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2023-01-11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
部分回购数量和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4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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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4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 7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 7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 9
五、结论意见 .......................................................................................................... 11
第三节 签署页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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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和价
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法律意见书
致: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神驰机电”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神驰机电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
分回购数量和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
称“本次解除限售”,与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合称“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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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
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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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7 月 7 日,神驰机电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神驰机电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毕茜女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指定媒体刊登了《神驰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就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三)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指定媒体刊登了《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四)2021 年 7 月 23 日,神驰机电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1 年 7 月 23 日,
神驰机电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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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4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1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1.78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神驰机电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六)2022 年 9 月 15 日,神驰机电 2022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成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回购数量为 13.09 万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8.13 元/股;因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中 10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
述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09 万股;董事会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将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计 190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64.5056 万股,占当前公司
股本总额的 0.78%。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同日,神驰机电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等相关事宜。根据《激
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此之外,本次
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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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公司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49,701,1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
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
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即,调整后的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
数量 Q=9.35×(1+0.4)=13.09 万股。
P=(P0-V)÷(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即,调
整后的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11.78-0.4)÷(1+0.4)=8.13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
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0 人
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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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进行调
整后,本次回购数量共计 13.09 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
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按《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除《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根据
《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
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
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
整后的回购数量为 13.09 万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8.13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与来源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约为
106.42 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09,581,540 股变更为 209,450,640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 比例
(股) (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4,243,540 68.82% -130,900 144,112,640 68.81%
无限售条件股份 65,338,000 31.18% 65,338,000 31.19%
100.00 100.00
股份总数 209,581,540 -130,900 209,450,640
% %
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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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书面确认,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
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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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1,561,604,672.29 元为基
数,公司 2021 营业收入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为 2,437,586,829.00 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以公司
实际达成的营业收入增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长率约为 56.10%,高于
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本次解除限售的 190 名
优秀/良好 100%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优秀,本期个人层面可解
合格 80% 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N)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90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4.5056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
额 209,581,540 股的 0.78%。
3、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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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未解除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解除限售的
限售的限制
职务 股票数量(万 的限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股) 量(万股) (万股)
(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 411.2640 164.5056 164.5056 246.7584
(共 190 人)
注:1)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当时公司总股本 149,701,1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上表中
数据均为转增后的股数。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0 人因个人原
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09 万股,上表中数据未包含离职激励对象所涉股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此之外,本次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
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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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和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负责人:李尚泽 经办律师:雷美玲
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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