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关于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人员收到重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3-30
证券代码:603109 证券简称:神驰机电 公告编号:2023-032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及相关人员收到重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3 月 28 日,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4 号)、《关于对艾纯、李玉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3>13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2661737A)存在以下违
规问题:
2021 年 7 月 8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称拟向 248 名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进行股票激励。2021 年 9 月 28 日,
你公司披露(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称实际向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合计 200 人进行股票激励。但你公司前述公告内容与实际不
符,有 25 名激励对象非公司员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和《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
行为,并在 2023 年 4 月 20 日前予以改正。同时,你公司应对本次违规行为涉及
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30 日内披露整改报告,并同时报送我局,整改报告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确认,
并加盖公司公章。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诉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艾纯、李玉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艾纯、李玉英: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1 年 7 月 8 日,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称拟向 248 名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于进
行股票激励。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结果公告》,称实际向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合计 200 人进行股票激励。但
公司前述公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有 25 名激励对象非公司员工。
在前述事项中,艾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确定激励对象名单;李玉英作为
公司时任监事,负责名单核查工作,均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简称《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和《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
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