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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蜻蜓: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58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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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58 号



致: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红蜻蜓

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蜻蜓”)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公告了《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

 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




                                        2
    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 2357 号。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名,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345,060,1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750%。其

中: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7 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344,386,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54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673,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0%。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



                                     3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37,248,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

 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每项议案的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2,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3%;

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5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2,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3%;

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5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2,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3%;

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5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2,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3%;

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5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415,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1%;

反对 593,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9%;弃权 5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046,5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

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12,1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820%;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
    7.《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2,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3%;

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5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7,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0256%;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0%;弃

权 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2,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3%;

反对 7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7,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0256%;反对 7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74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0,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0%;

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弃权 5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6,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9799%;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弃

权 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0,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0%;

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弃权 5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6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2,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3%;

反对 7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7,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0256%;反对 7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74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2,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3%;

反对 7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7,6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256%;反对 7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97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2,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3%;

反对 7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7,6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256%;反对 7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97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80,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0%;

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弃权 5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6,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9799%;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弃

权 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15.《关于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953,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2%;

反对 106,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19,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562%;反对 10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4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6.《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36,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09%;

反对 107,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9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14,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7419%;反对 107,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58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议案所涉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17.《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37,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41%;

反对 106,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15,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7894%;反对 10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议案所涉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

                                   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1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36,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09%;

反对 107,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9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议案所涉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经查验,上述议案第 16、17 及 18 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属于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