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培动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8  

						证券代码:603121           证券简称:华培动力       公告编号:2019-004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28 号)的核准,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培动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45,0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7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530,55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0,422,037.73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19】第 ZA10004 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花
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为
“《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账号      存入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花旗银行(中国)         1784866226      200,000,000.00     用于华培动力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汽车零部件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216170100100276013 289,106,000.00 注 1 产基地建设项

公司上海淮海支行                                            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70090122000269223          0.00
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注 1: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84866226,截至 2019 年 1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爽、王可可以随时单独或共同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华培动力与武汉华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甲方)与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6170100100276013,截至 2019 年 1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289,106,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零配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
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
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适用情
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
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爽、王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
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
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5、乙方按月(每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
人已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变更丙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收支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
庭地点在上海市。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华培动力与武汉华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甲方)与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0090122000269223,截至 2019 年 1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汽车零配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
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履行持续督导工
作,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项目负责人李爽、王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出具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或保荐代表人。丙方变更
指定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或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变更丙方项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
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
庭地点在上海市。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