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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培动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1-30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
         控制, 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
         营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华培动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
         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 无须提名, 如果只有一
         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则其自动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
         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 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
         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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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
         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并报董事会
                 批准; 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 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
                 质量和结果;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并提出相关意见;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当在每次定期会议后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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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 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或材料进行评议, 就相关事项做出决
           议, 并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 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四)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五)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告进行表
                   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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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
             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合理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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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
             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
             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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