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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培动力: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19-01-30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
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 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 更好地履行公众公
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捐赠, 是指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自愿、无偿地将公司合
法财产赠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 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经营层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捐
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受赠人的意愿, 符合公益目的, 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促进公司所在地
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 不得对外捐赠, 但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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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 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
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 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一经批准, 公司应按对外
捐赠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方式及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
资产。公司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 受托代管财产, 已设置担保
物权的财产, 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产品物资及公司拥有的
知识产权。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   公益性捐赠, 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
         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 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
         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 即除上述捐赠以外, 公司用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或者促
         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根据国家扶贫政策等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所需要的捐
         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公益性社会团
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等, 对于
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 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
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 从事公益事业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
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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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内部员工, 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 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
算其价值), 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    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或等价非现金资产)未超过 100 万元人民
       币(含)的, 或一年之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总额(或等价非现金资产)累计
       在 100 万元(含)以下的事项,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并报公司董事
       会备案后实施;
       (二)    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或等价非现金资产)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的, 或一年之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总额(或等价非现金资产)超过 100 万
       元人民币的事项, 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    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和独立董事
       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    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 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
       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需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报告中, 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
将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除重大
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外,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超出预算范
围和金额的捐赠项目。如遇到超出预算的捐赠调整事项, 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并向
董事会提请调整捐赠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 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 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 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及目的、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
财产构成及其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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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 必须按本制度有关规定上
报公司, 并按第十三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行政部是对外捐赠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牵头组织本公司及所
属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核、批准、监督和管理, 各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对捐赠资产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 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
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同时报公司财务部、
董秘办备案。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 严格按照公司规
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 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 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
的捐赠,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
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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