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培动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1-30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华
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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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
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计划或
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
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及激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表决通过后, 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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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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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
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
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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