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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翠微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0-07-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京天股字(2020)第 090-4 号



致: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上市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中国法
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本次重组出具
了京天股字(2020)第 09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090-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
见(一)》、京天股字(2020)第 090-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
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2020)第 090-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
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


    2020 年 7 月 20 日,翠微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反馈意见,本
所律师现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1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法律
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目录

正文 .................................................................................................................................................. 4
一、 反馈问题 ................................................................................................................................ 4




                                                                           3
                                正文

    一、 反馈问题

    2019 年,标的资产保险导流实现收入 6784.99 万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
的资产在保险导流业务中公司履行的具体义务,是否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风险,
请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请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落实,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补充材
料及修改后的报告书报送上市公司监管部。

    回复:

   海科融通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提供导流服
务,通过在其收单商户的 APP 界面中提供弹出窗口,商户自主选择或不选择相
关产品服务,若最终成交便获取一定的推广服务收益。

    一、海科融通在保险导流业务中履行的具体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业务合同和海科融通的说明,海科融通在开展保险导流
业务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海科融通在其收单商户的 APP 界面中提供弹出窗口,商户自主选择或不
选择相关产品服务。

   2、在商户选择相关产品服务的前提下,接受商户的委托向保险机构及相关
方提供商户的基本信息。

   3、在商户选择相关产品服务的前提下,接受商户的委托完成相关服务扣款,
并支付给保险机构完成投保。

   4、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数据格式传输合作保险产品所需的数据,并维持系
统的正常运转及稳定。

   5、在出现网络平台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时,及时联系各方解决。




                                  4
    二、不会对未来经营造成重大风险

    在开展该业务过程中,海科融通与保险机构等相关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的原则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
规及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签署合作协议,为合作方提供导流服务。海科融通已与相
关方签署合作协议并履行合同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
协议对海科融通在保险导流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相关协议履行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协议继续履行的争议或纠纷,合作保
险机构已将相关产品在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因此,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
对海科融通未来经营造成重大风险。

    综上所述,海科融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保险机构等相关方签署协议,并履
行协议项下相关义务,截至目前合作各方履约情况良好,保险导流业务的正常开
展不会对海科融通未来经营造成重大风险。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何鹏




                                                           逄杨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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