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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翠微股份:翠微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17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39
   债券代码:188895             债券简称:21 翠微 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3 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二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23,290,38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2.994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匡振兴主持。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记名
   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董事徐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7 人;
   3、董事会秘书姜荣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3,114,785      99.9585        175,600         0.0415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
  1                                15,649,518       98.8903    175,600            1.1097            0        0.0000
          务所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逄杨、张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