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公司 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前认可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成荣 陈 及 胡 燕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