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125 证券简称:常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的相关规定,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 15 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
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
解释第 16 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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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
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对现
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相关规定。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及相关影响
1.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2.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
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
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 公司自 2022 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
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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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
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
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4. 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规定,对符合该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对符合该
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
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5. 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规定,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之间新增的交易,按照
该规定进行调整。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
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五)审议程序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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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
意该项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