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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青科技:常青科技公司章程 2023.04修订2023-04-29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3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利润分配...................................................................................... 36

    第三节      内部审计...................................................................................... 39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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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3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40

          第二节      公告.............................................................................................. 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三章      附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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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由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321191558014807P。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完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14 万

股,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全称:

Jiangsu Evergree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镇江新区青龙山路 3 号,邮政编码 21213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25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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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拓宽融资渠道,实现公

司利益最大化,确保全体股东获得满意收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a-甲基苯乙烯、聚丁基双酚、二乙

烯苯、环保新型材料稳定剂、脱硫或脱硝固体催化剂、大气污染环保成套设备、

二乙基苯、乙烯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乙苯、亚磷酸三苯酯、盐酸、苯酚、苯、

氯化氢(无水)、亚磷酸二苯一异辛酯、亚磷酸一苯二异辛酯、亚磷酸二苯一异

癸酯、亚磷酸一苯二异癸酯、无毒亚磷酸酯、脂肪醇无毒亚磷酸酯、亚磷酸三异

癸酯、亚磷酸季戊四醇双异癸酯、亚磷酸季戊四醇双十八烷基酯、二苯基亚磷酸

酯、亚磷酸三邻甲酚酯、亚磷酸三间甲酚酯、亚磷酸三对甲酚酯、异辛酸盐催干

剂、聚(二丙二醇)苯基亚磷酸酯、石油添加剂的生产、研发(上述产品涉及危

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核准的内容生产);化工产品的销售(涉及危

险化学品经营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内容经营);提供化工产品

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及相关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危险品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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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股份数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金连琴   321119196710020427    5,765.01    40.4960    净资产折股   2020.11.0

2        孙秋新   310104196608190414    4,074.99    28.6245    净资产折股   2020.11.0

3         孙杰    32118119930110041X    2,460.00    17.2801    净资产折股   2020.11.0

4        雷树敏   321119196708164915    1,708.00    11.9978    净资产折股      3
                                                                            2020.11.0

5        严大景   32012419671230161X     228.00      1.6016    净资产折股      3
                                                                            2020.11.0

                  合计                  14,236.00     100         —           —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5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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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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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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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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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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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产总额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十九)根据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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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

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

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

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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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前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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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四十七条        对于达到第四十四条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

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章程提供财

务资助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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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提供财务资助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

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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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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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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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提

前通知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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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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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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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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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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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

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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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

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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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

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新任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之日。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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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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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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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辞职生效或任期

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设董

事长 1 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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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含处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对外捐

赠、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股东大会授权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董

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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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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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视需要设立副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且通知时限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在合

理期限内提前做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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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董事对

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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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会议记录,对所议事项

决定做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在公

司因条件未具备尚未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因故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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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

上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

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

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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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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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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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十日通知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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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条 召开监事会时,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对于通讯方式召

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亦应整理会议记录。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

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

会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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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条件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

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

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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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

理因素。

     3.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 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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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分红。

     (二)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因特殊情况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

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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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

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

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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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重要工作。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

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与其他相关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

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等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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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送出的,发出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

认送达对象是否收到。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hinfo.com.cn),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与公司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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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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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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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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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

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与《公司法》或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以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实施。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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