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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青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04修订2023-04-29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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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
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
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
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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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股
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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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电话咨询;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业绩说明会;
     (六)分析师会议;
     (七)一对一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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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可读性。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
次。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创造条件、
提供便利,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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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
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应举行网
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监事会
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
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在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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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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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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