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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材节能: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3-24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1、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2、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会议审议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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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4月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4月6日9:15-15:00

会议地点:天津市北辰区龙洲道1号北辰大厦C座21层2112室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选举监票人

    三、审议会议议案(3项)

    1、《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就以上议案相关问

题的提问。

    五、对以上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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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监票人清点表决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八、会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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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顺利进行,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

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在发言议程进行前到发言

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

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

    三、股东发言、质询总时间控制在30分钟之内。股东发言或提问

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且简明扼要,每人不超过5分钟。

    四、股东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在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五、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

中只接受股东身份的人员的发言和质询。

    六、表决办法:

    (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两种方式记名投票表决,对于现场投票,请对“同意”、“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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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只能表达一种意见,并在相应的栏目划“√”,不符合此规

定的视为弃权,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在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

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东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及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或交给工作

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3、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4、表决票由股东代表和监事组成的监票人参加清点,由工作人

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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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材料公告后,公司后续结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的反

馈意见及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对《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进

行修订,现将上述议案列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

程,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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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附件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三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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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节能”或“公

司”)《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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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份

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本计

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830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1,050 万股的 3.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

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根据本激励计

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47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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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员工和业务骨干。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8.58 元。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

  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8、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安排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行权期                                                             34%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行权期                                                             3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行权期                                                             3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业绩条件为:2020 年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2020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或平

  均值水平;2020 年完成董事会下达的考核目标。

       10、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5%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第一个行权期
                于 7.7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完成董事会
                下达的 EVA 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6.0%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第二个行权期
                于 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完成董事会
                下达的 EVA 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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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6.5%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第三个行权期
              于 9.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 年完成董事会
              下达的 EVA 考核目标。
      注:在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
  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
  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
  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11、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3、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

  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4、本计划须经国资委批准、中材节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

  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将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5、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

  就之日起 6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

  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1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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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 释义.................................................................................................. 8

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10

三、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1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3

五、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6

六、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期和禁

售期 ........................................................................................................ 17

七、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20

八、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21

九、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6

十、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29

十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31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5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7

十四、附则...............................................................................................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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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材节能、本公司、公
                     指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
                     指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员工和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
有效期                 指
                            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
行权                   指 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
                          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行权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
《175 号文》           指
                          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171 号文》           指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
《178 号文》           指
                          考分〔2020〕178 号)
《公司章程》           指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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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所造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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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员工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保

障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顺利实现,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175 号文》、《171 号文》、《178 号文》、《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

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

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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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

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

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

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主

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

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7、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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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12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175 号文》、《171 号文》、《178 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员工和业务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47 人,具体包括: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员工和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

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且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为优秀或良好。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

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3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

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

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

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

公司监事会核实。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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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83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1,050 万股的 3.00%。

        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

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根据本激励计

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拟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授予股票期
                                                         占授予总量   占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
                                                         比例(%)    比例(%)
                                                份)
孟庆林       党委书记、董事长、代理总裁         45         2.46%        0.07%
刘习德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工会主席      43          2.35%        0.07%
葛立武             党委委员、副总裁            32          1.75%        0.05%
魏文华             党委委员、副总裁            32          1.75%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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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锋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32         1.75%        0.05%
焦二伟               财务总监                 32         1.75%        0.05%
王海龙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32         1.75%        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员工和业务骨干
                                            1,582        86.44%       2.61%
                  140 人
              合计(147 人)                1,830       100.00%       3.00%
    注: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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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期

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最长

不超过 60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

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股

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

的时间,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 2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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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

三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

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安排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行权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4%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行权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3%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行权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3%
               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

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

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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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不低于授予

总量的 20%至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年

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行权条件,在有效期内行权完毕。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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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58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5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

股 8.1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60/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为每股 8.58 元。




                             20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八、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1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授予考核条件:

    2020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

企业 50 分位值;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且不低于同行业

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2020 年完成董事会下达的考核目

标。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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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

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

件。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5%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
第一个行权期
              产收益率不低于 7.7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
              平;2022 年完成董事会下达的 EVA 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6.0%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加权平均净资
第二个行权期
              产收益率不低于 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3 年完成董事会下达的 EVA 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6.5%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 年加权平均净资
第三个行权期
              产收益率不低于 9.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
              平;2024 年完成董事会下达的 EVA 考核目标。
    注: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增发股份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
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考核计算范围。

     4、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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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材节能属于环保工程及服务业,本次选取与中材节能主营业务

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20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对标企业名单

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0967.SZ    盈峰环境         300190.SZ      维尔利

            300070.SZ     碧水源          300266.SZ     兴源环境

            000826.SZ    启迪环境         300140.SZ     中环装备

            002266.SZ    浙富控股         300332.SZ     天壕环境

            601827.SH    三峰环境         300137.SZ     先河环保

            002479.SZ    富春环保         300425.SZ     中建环能

            600970.SH    中材国际         002672.SZ     东江环保

            000035.SZ    中国天楹         002658.SZ      雪迪龙

            002573.SZ    清新环境         300422.SZ      博世科

            600292.SH    远达环保         300152.SZ     科融环境
    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或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
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100%),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
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同行业均值不包括考核年度新上市公司样本数据。

     若股票期权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行权

的股票期权份额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

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行权比例,在上市公司层面行

权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24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考核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0            1.0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或合格,激
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
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增长率可以表现公司主营业务

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

展的条件。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

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股东价值

回报的最为核心的指标。经济增加值不仅要求考虑债务资本也要求考

虑权益成本,同时要求企业聚焦主业,注重长远发展。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

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体系和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

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

行权条件的考核依据。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5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九、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

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

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26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需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27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

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

或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

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

见。




                             28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十、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

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

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

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对授予的

1,83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

算):股票期权总价值为2,004.62万元。

    (二)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

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

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测算得出每份股票期权的公允

价值约为1.10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78元/股(假设的授予日收盘价)

    2、行权价:8.58元/股

                               29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3、有效期为:4年(按照国资委的规定,预期期限=0.5×(加权

的预期生效期+总有效期)=0.5×[(34%×2+33%×3+33%×4)+5]≈4)

     4、历史波动率:26.9599%(采用中材节能所属申万三级行业--

环保工程及服务最近4年的波动率)

     5、无风险利率:2.4405%(采用国债四年期到期收益率)

     6、股息率:0%(按照国资委规定股息率取0)

     假设公司 2022 年 4 月初授予期权,2022 年-2026 年期权成本摊

销情况见下表:
               股份支付费
授予期权数量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用合计(万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1,830         2,004.62   545.01    726.68   471.09     220.51     41.35

     股票期权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股票期权激

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

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

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30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十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3、独立董事应当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5、公司聘请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本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国务院

国资委审核批准,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7、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

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

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

                             31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

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后本激励计划即可以实施。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二)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

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2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

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授予工作,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

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

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

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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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

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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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

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公司按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

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

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

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

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

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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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期权或者不行使期权,在被授予的可

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

定股份;

    4、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

筹资金;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

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

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

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

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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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统一注销,已经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股票期权权益而遭
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
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
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
                               37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

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成为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

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其获授的权益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

件的,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在职务变更之日起六个月

内行使完毕,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退休、合同到期而离职的,其

获授的权益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已经获准行权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在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完毕,未获准行权的

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

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

定,因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

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

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

害;

    (6)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股票

                             38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期权的情形。

    4、激励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达到可

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在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完毕,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由

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的,其获授的权益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

考核条件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

行使其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

废,由公司注销。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
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
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
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9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十四、 附则

    1、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

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执行。

    2、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

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3、本计划须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4、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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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
分配体系,激励公司核心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障公司业绩稳
步提升,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了《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现将上述议案列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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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 附件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

体系,激励公司核心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障公司业绩稳步提升,

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

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

而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一)战略导向,目标分解。结合专业和业务管理逐级分解企业战

略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贯穿于专业管理和业务流程全过程,促

进企业各项业务高效运转,确保战略目标有效落实。

     (二)注重实绩,科学量化。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以实

际工作业绩为依据,按照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公开、公平、公正

地对绩效指标进行量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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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人为本,强化激励。坚持公司利益与个人激励相结合、个

人工作绩效与公司组织绩效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员工和业务骨干。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

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

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授予时业绩考核条件:

    2020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

企业 50 分位值;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且不低于同行业

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2020 年完成董事会下达的考核目

标。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

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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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5%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加权平均
第一个行权期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7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
               均水平;2022 年完成董事会下达的 EVA 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6.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加权平均
第二个行权期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
               水平;2023 年完成董事会下达的 EVA 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6.5%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 年加权平均
第三个行权期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
               均水平;2024 年完成董事会下达的 EVA 考核目标。
      注:在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
  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
  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
  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根据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即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绩效考核系数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

  效考评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

  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考核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0             1.0           0.6             0

       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按照本计划规定未能全部或部分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行权考核年度分别为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2、考核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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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按照考核年度安排每年一次,个人层面考

核年度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资产财务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

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

报告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行权

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

在考核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最终确定考核

结果,同时通报给被考核者。

    3、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可行权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九、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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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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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
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
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
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
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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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
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
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
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
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
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
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有权在权益授予前,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
将股权激励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
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
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
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
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
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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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行使。

   现将上述议案列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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