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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材节能: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6  

                        证券代码:603126           证券简称:中材节能        公告编号:临 2022-051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15 号准则解释”)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
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
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
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以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

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
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
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
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

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

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
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
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
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
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

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
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
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
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

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
垫款”项目中列示。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
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
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列
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
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
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 15 号准则解释,该解释中“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
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 15 号准则解释的要求,公
司根据 15 号准则解释规定的起始日期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
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详见刊
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同意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变更。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0)。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