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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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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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
松公路 717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50,030,7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15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000,30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及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提供的
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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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0,009,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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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0,009,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0,009,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0,009,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8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262%;
反对 20,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738%;
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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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150,009,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0,009,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0,009,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和子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0,009,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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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150,009,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8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262%;
反对 20,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738%;
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0,009,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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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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