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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沪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18  

						证券代码:603131           证券简称:上海沪工        公告编号:2020-060
债券代码:113593          债券简称:沪工转债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83 号)核准,上海沪工焊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4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222,216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5.5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175,119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3.78%;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

2,665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67%。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不含税承销费人民币

4,528,301.89 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 395,471,698.11 元,

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22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针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公司已在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宁波银行上海松江支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

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对应的募投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航天装备制造基地一期
 1                         31050183360009268268
        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建设项目
        宁波银行上海松江支
 2                         7004012200043364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行营业部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                          精密数控激光切割装备
 3                         632220125
        行营业部                                    扩产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一)航天装备制造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甲方: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诚航工业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31050183360009268268_。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航天装备制造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韩勇_、__苏丽萍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_上海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甲方: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004012200043364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韩勇_、__苏丽萍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_上海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精密数控激光切割装备扩产项目

    甲方: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沪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_632220125_。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精密数控激光切割装备扩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韩勇_、__苏丽萍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_上海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航天装备制造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精密数控激光切割装备扩产项目)




    特此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