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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沪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0-09-30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
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进行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涉及需要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同时填写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登记审批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
及本制度的规定,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审核和办理相关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手续;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
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本条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出现本条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一: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人员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
      申请部门
                                    的类型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否      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业务类型                                     暂缓 豁免

                                 所在单位与上市                                       知悉方式
序号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公司关系(注 1)                                      (注 2)




    注 1:知情人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第三方中介机
构、本公司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三: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上海沪工焊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
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利用该信息为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提供建议;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文件并
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