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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沪工: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2020-11-07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各单位的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
际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上述子公司的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投资结构性存款以及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或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及券商收益凭证、
报价回购、固定收益类产品、国债逆回购、基金、信托、债券等。

                 第二章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战
略发展规划为前提条件。
    (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资金须为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专项银行借款或公司日常营运资金。
    (三)以募集资金投资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须遵循保本原则,投资于
风险可控的保本类产品。
    (四)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进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
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章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集团公司财务部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主管及核算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2、协调和
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3、
协助下属各单位选择交易对手,签署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4、定期向公
司总经理提交业务管理报告,对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与分析,
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5、负责对下属各单位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
的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6、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7、负责在理财和结构性存款单
日最高余额预计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时,提前将相关金额
及明细等材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总经办
    公司总经办负责组织其法务人员控制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进行理财和结构性
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理
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合法性,并对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
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三)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在接到集团公
司财务部的理财和结构性存款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数据信息、或接到集团公司财
务部提出的关于理财和结构性存款额度计划等相关材料后,按照程序及时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理
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
披露。
    (四)各单位财务部
    各单位财务部为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对本公司拟投
资的产品进行内容审核、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上级审批,办理理财和结
构性存款业务相关手续、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并收回本金及利息、提交会计
进行相关账目处理、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审批权限及实施流程
    第六条 公司进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理财和结构性存款的单日最高余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的单日最高余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
款业务总额度进行审议。额度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在实际开展时无需再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七条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实施流程设定:
    (一)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须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
务总额范围内,上报具体业务。
    (二)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拟投资的产品进行内容审核、风险评估和可
行性论证,并最终确定,针对每笔具体业务事项及具体运作编制业务建议书(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收益率、主要风险等信息),
再提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领导审核、审批。
    (三)各单位财务部负责对本单位拟投资的产品进行内容审核、风险评估和可
行性论证,针对每笔具体业务事项及具体运作编制业务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产品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收益率、主要风险等信息),并与集团公司
财务部沟通确认该笔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可行性,经确认后并再提交本单位
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领导审核、审批。
    (四)经审批后,各单位财务部负责将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相关资料报集团
公司财务部提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审批。
    (七)审批完成后,各单位财务部办理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相关手续,并根
据与金融机构签署协议中的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并收回本金及利
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八)各单位财务部应设立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相关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
管理,并于每月月底将本月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汇总及盈利分析情况上报主管
领导,同时将相关档案及时归档和保管。
    (九)各单位于每月 5 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上月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
务有关资料,包括产品汇总及盈利分析、审批文件复印件等。
    (十)公司公告的定期财务报告中,需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条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经办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二)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私自披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进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及时取得相应的
有效凭证并及时入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和结
构性存款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的
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