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元科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13
证券代码:603133 证券简称:碳元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6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石
墨材料、电子辅料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石 术转让;高导热石墨膜的生产;电子产品及其
墨材料、电子辅料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部件、电子辅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散热产
术转让;高导热石墨膜的生产。 品、散热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热管理技
术的咨询服务、技术转让。(以工商注册为
准)
第十八条中发起人之一:福弘(上海)股权投 第十八条中发起人之一:福弘(常州)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购本公司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活动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或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转让或者注销。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超 过本公 司 已 发 行股 份 总 额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修订后的《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尚需提交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