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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重科技: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5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天津

         二零二三年四月修订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多数,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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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

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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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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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通过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即时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

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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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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