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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惠制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04-27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作为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
         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
         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
         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
           (一) 拟订董事的履职评价办法,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其中监
           事的薪酬方案征询监事会意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决
           定;

           (二) 组织董事的履职评价,提出对董事薪酬分配的建议,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三) 根据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评价,提出对监事薪酬分配的建
           议,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四) 拟订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薪酬方案,并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董事会批准,涉及股东大会职
           权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
           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
           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
           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
           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
           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
           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2-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
           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
           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事应当回
           避。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实行回避表决的程序如下:

           (一)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
                  要求其回避;

           (二)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出席会议的除该委员
                  外的其他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决定;

           (三)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
                  时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 如本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
                  项通过决议,本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
                  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本委员会应在将该议
                  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
                  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
           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
           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
           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3-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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