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股份:会计核算制度2016-10-28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和各子
公司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进行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执行财政部以 33 号令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以财会[2006]3 号文颁布的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以财会[2006]18 号文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统称“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按月、季、半年度、年划分会计期间。会计年度采用
公历制,即自每年的公历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五条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作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公司在对会
计报表项目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如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
得并可靠计量则对个别会计报表项目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计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
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八条 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
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九条 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
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
测。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明晰性,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开
设会计账册,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
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对于外币现金和存款,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必须与银
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七条 公司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
易于转换为已知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第三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取得持有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将其划
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金融
负债等。
第十九条 公司的各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以及
公司持有的其他企业的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的债权,包括应收账
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按往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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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企业会计准则 12 号—债
务重组》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单项
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
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
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四条 单项金额重大是指: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且占应收账款
账面余额 10%以上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后未减
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账龄段作为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按类似信用风
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再进行减值测试。
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名称 依据
除已单独计提减值准备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
款,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按账龄
组合 1 段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
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分析法确定坏账准
备计提的比例。
年末对于不适用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应收票
据、预付账款和长期应收款均进行单项减值测试。如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
组合 2
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
坏账准备。如经减值测试未发现减值的,则不计提坏
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组合 1 账龄分析法
组合 2 其他方法
第二十六条 除已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外,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
相同或相类似的、按账龄段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
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以下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 5% 5%
2
1-2 年 10% 10%
2-3 年 30% 30%
3-4 年 60% 60%
4 年以上 100% 100%
第二十七条 应收款项确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
偿后,仍然无法收回;或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清偿责任,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
收回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等
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原提取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
足冲销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存 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发
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货的计价:(1)除低值易耗品以外的存货发出时按月
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2)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三十条 公司外购的存货,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它使
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支出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
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则需要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确定,但对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明显不公允的,管理层有权对入账价值
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因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的成
本,则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售存货,应将其成本及时结转为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周转材料,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
销。领用的周转材料应由实物管理部门造清册备查登记,加强实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组织审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对包括周转材料在内
的各类存货进行定期盘点,每半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存档。对
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不符的,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并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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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仓库和财务部门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对于存货
遭受损毁。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和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的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
部分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库龄较长,超过公司存货平均周转天数
的存货,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按以下计提比例标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库 龄 计 提 比 例
一年以内 0%
1—2 年 2%
2 年以上 50%
第三十七条 对盘盈盘亏以及无法继续使用的存货,由实物管理部门造清册
并说明原因,由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处理,
获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
第三十八条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则在对外
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说明;如果
期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差额应按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会计报
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公司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
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
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于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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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
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
项目单独核算。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
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
始投资成本:
(一)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
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
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
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
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
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
存收益。
(二)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区别下列情况计量合并成本: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合并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
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
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合并方应当
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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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
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按照准则规定分别采用成本法
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四十四条 对于符合下述情况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
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公
司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
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
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四十五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
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
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
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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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
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
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
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负有承担
额外损失的情况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
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应收款,该款项的清偿没有明
确的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难以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公司的长期权益。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
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
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无
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或者投资时被投资
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有重要性的,
则可选择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确认投资收益,但必
须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以及无法合理确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
等原因。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照公司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
在分析具体的变动原因后,调整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八条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的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
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
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
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则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
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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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
的,则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
始投资成本。
第五十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
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需要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
按相应比例转入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把符合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
算: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实验设备、
运输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等。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其取得成本按以下
规定进行确认: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
定。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
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
要支出构成。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
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
靠计量的前提下,换入的固定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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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
确认损益。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
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确
定其入账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
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
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计入当期损益;
不符合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采用
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月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
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
折旧。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除经特别批准之外,其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
均计算,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扣除预计的净残值后制定
其折旧率。
第五十七条 除了少数重要的固定资产项目,需要公司单独核定净残值以及
折旧年限等要素之外,通常情况下公司按照下述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
类 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10-20 5% 4.75%-9.50%
通用 3-5 5% 19%-31.67%%
专用设备 3-10 5% 9.5%-31.67%
运输设备 4-5 5% 19%-23.75%
第五十八条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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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折旧方法进行重新复核。未来预计使用寿命如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则应调
整固定资产剩余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则应调整预
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则应及时地改变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使其更加能够体现未来利益的实现方式。
在估计未来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要素时,需要公司市场与战略部、固定资
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相关技术部门人员的共同参与配合,必要时可以在履行
审批程序后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
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如果已经提足折旧,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可以再补提折旧。
除了上述已经提足折旧并继续使用以及按照规定单独估价计入固定资产的土
地使用权外,公司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审计部门、固
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实施,每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
产,需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
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收益;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
剔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损失。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
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
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其差额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
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公司根据管理职责的不同,由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于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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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
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的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中相关规
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
利技术等。
第六十七条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形项目,公司才将其确认为无形资
产:
(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二)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
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
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
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
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九条 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相
关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
出不再调整。
第七十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
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公司有权调整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第七十一条 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则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具
体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公司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
寿命如为有限的,则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
位数量;在经过必要的努力之后,仍然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期限的,则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除了明显可以确定其预期的利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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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具体方式外,均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无形资产的期限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
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摊销无形资产的期限需要公司的技术部门、
生产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
第七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对无形资产预留净残值。
第七十五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但需要每年进行减值测
试。
第七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的规定进行测试和会计处理。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同样需要公司的技术部门、生产
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
第七十七条 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及未来经济利益实现方式进行重新复核。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
的预期实现方式与以前估计明显不同的,则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
寿命进行重新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进一步估计
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无形资
产的未来利益是靠出售其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来实现,则将摊销金额计入相关产
品或资产的成本(如专有技术);否则均记入摊销当期损益(如土地使用权)。
第八十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公司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再为公司带来任何经济
利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于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
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收益期限
分期摊销。
第八十二条 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赚取租金或等待增值后出售的,将
其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利用取得的土地开发商品房出售,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
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公司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土地使用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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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分开核算,分别计提折旧和摊销。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时,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出租的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来记录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成
本费用。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无形资产通过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
形资产减值准备”三个科目来核算,并分别按照不同的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处置无形资产时需要同时结转相应的累计摊销数和减值准备数,并将产生的利
得或损失作为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损失)。
第八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
的分摊的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租金、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长
期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如果发现有证据表明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
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则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和资产减值准则
的相关规定,区分同一控制下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进行处理。商誉于每年年末
进行减值测试。
第八章 资产减值
第八十八条 存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发生的减值,分别按照相关具体准则以及前述各章的规定进
行处理。
其他长期资产如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合营公司
以及联营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商誉等资产的减值,则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首先需判断各类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
值的迹象。但是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
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第九十条 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时候,公司参考下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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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市价的资产,其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且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
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由于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
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资产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三)对于部分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中的流水线等等,由于市场利率或者其
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明显提高,从而对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时使用的折现率产生重大影响,并进一步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闲置不用,或者按照公司的经营计划即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
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
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预计金额
等。
第九十一条 一旦发现某项资产发生减值迹象,公司需要进行下一步具体的
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公允价值以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需按照资产减值准则中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以及管理层的经营决策意见来进行。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
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九十二条 公司在判断减值迹象以及计算可收回金额时,按照资产减值准
则指南所提示的重要性原则来进行。
第九十三条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则将
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
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十四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需在未来
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相应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
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九十五条 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
期间不允许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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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处置或收回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
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则需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调整当
期损益。
第九十七条 公司对于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单项资产,需要根据不同的经
营特点确定相应的资产组,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后,进一步根据准则确定各个单
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对于总部资产和商誉,原则上需要将其分摊到相关的资产或资产组中,再进行
减值测试。
具体的测试方法以及会计核算处理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进行。
第九十八条 对按上述规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区分资产项目进行单独核
算,同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上,对应的资产项目则按扣除资产减值
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九章 所得税
第九十九条 公司对所得税项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以前和当期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应交税金,将已支付
的所得税超过应当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
定计算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并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进一步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源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源于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税率则采用与预计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
第一百条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当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当期应交所得税);对于根据暂时性差异计算出来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与期初比较后得出的差额,确认为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
益);上述两项所得税费用之和作为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列示。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某些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当期所得
税和递延所得税影响,不通过利润表核算,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项目。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历年累计纳税亏损,在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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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预计未来五年内很可能产生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的情况下,由管理层出
具有说服力的书面文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一百零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复核。如果发
现很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时,需要减
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项目,需调整合并产生商誉
的价值。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对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设置相应的备查簿,
详细记录各个引起暂时性差异的事项或交易、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的累计税
收亏损、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已经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价值、相
应的税率以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累计税收亏损,
且需要注明可抵扣累计税收亏损的到期日。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按照准则的规定,对所得税项目通过“所得税费用—当期
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
目进行核算。
第十章 应付职工薪酬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的服务给予职
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对价支出。
支付的职工对象包括全职、兼职、临时职工、公司正式任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以及劳务合同用工等;支付的职工薪酬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
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含商业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
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等。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各个会计期间,将职工薪酬确认为负
债,除了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按照职工服务的收益对象,分别进
行处理:由生产成本、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由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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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薪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对于部分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规定了计提比例的,公司按照
规定的比例计量;国家没有规定比例的,公司管理层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进行
预计,实际发生额大于或小于预计水平的,需要补提或冲回职工薪酬。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
愿解除合同而提出的补偿,则根据公司的不能单方撤回的、正式的书面计划或建议
(包括职工所在部门、数量、补偿标准、实施时间等),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计入
当期管理费用。
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公司需要预计能够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根据数量
和每个职位的补偿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的判断条件,计提
应付职工薪酬。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如果发生年金基金和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薪酬,则分
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
支付》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或有事项和预计负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或有事项是指因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结果
不确定的现存状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公司判断某项获有事项引起的相关义务是公司的现时义
务,且此义务很可能(可能性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使公司的经济利益流出,
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时候,需要将该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不满足前述
条件的或有负债,仅仅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确认预计负债时,不予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时可能形成
的利得。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对于发生的预计负债清偿数额,如果预计能够从第三
方得到补偿的,补偿金额在能够基本确定(可能性大于 95%但小于 100%)的情况下,
将其单独确认为资产,但是该数额不得超过相关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如果对外签订了尚未履行完毕的商品买卖合同、劳务
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待执行合同),且可以预计到此类待执行合同的执行会导致
成本超过预期的经济利益(亏损合同)时,则按照准则的要求确认亏损合同的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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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公司不对未来预计的经营亏损计提预计负债。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预计负债科目,分别设置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产品
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亏损性合同等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并分别计入“营业外支
出”和“销售费用”等科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账面的预计负债需要重新复核,并
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二章 借款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具体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
差额等。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
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则在发生时根
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借款费用资本化需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
发生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
经开始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
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
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则根据累
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
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
利率计算确定。
具体参照下述公式: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
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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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 (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
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
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
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
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
损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
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需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
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
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
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第一百二十七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
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
需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
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则应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
化。
第十三章 外币业务核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按照
既定的方法折合人民币进行核算。
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业务,以业务发生当月工作日第一天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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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市场汇价中间价,下同)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记账。
第一百三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区分外币货币性项目(指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
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期末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因即期汇率和初始确认汇
率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
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外,
计入当期损益。
(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资产负
债表日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四章 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相关的经
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出售原材料、出租房地产、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销售产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才能
予以确认:
(一) 公司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
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 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经验,通常情况下,对于公司销售产品,
以销售合同已经签订、销售价格已经确定、产品已经发出、销售发票已经开具作为
确认销售收入的主要具体条件,有证据表明不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如: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
业等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产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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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产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
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产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
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
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则需
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并办理必要的发票退回等手续,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金;
销售退回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
负债表日后事项》来处理,冲减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禁止将退回的商品作为购入存货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的劳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在劳务已
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在劳务合同的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
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为完成劳务将
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长期合同工程在合同结果已经能够合理地预见时,按结账时已完成工程进度的
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于完工百分比,公司通常情况下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占
预计发生的劳务总成本的比例来进行。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照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金额分别乘以完工百分比,
计算出累计应当确认的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再扣除以前会计期间已经累计确认的
收入和成本金额,得出当期需要确认的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劳务,则遵循“零利润法”原
则,即:预计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相同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利润
为零;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则不确认劳务收入,体现全部亏损;预计能够部分
得到补偿的,则按照预计补偿部分确认收入,体现部分劳务亏损。
第一百四十一条 劳务交易结果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参照准则指南列举的原则
和条件进行判断。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公司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许可使用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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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协议价格已经确定、权利的载体已经转移、款项很可能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具体按照协议列明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于利息收入,按照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公司的货币资金
的具体时间和协议利率来计算确认。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销售产品、让渡资产使用权以及提供劳务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适时、
恰当地计入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的生产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
制造费用等;制造费用的开支范围主要为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
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各类期间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
费用等,需要按照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区分费用的性质,进行具体
的明细类别核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销售费用指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专设的
销售机构(销售网点以及售后服务机构等)发生的日常经营费用。主要包括销售人
员的工资及福利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销售
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和折旧费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
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
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职工教育经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
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相关手续费以及发生的现金折
扣和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第一百五十条 为了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
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或“制造费用”项目核算,不列入财务费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分别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处理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不允许跨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计提的各种社会贡献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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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包括但不限于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保基金费用、住房公积金、养老保
险以及各类员工保险等,其计提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期解缴有关部门。
第十五章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本公司和全部子公司整体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以控制为基础来确定,所有本公
司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范围(不论其规模大小或性质是否特
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本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各子公
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为依据,在对各公司之间的投资、所有重大交易、
往来及结余款项进行抵消后,由本公司合并各项目数额编制而成。少数股东所占的
权益和损益,作为单独项目列示于合并财务报表内。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
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
表的期初数。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
应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因非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
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
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
应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非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
合并现金流量表。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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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现金流量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以本公司合资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为基
础,对公司内部的现金流量作适当的抵消后,由本公司编制。对于合并现金流量表
补充资料部分,公司也可以视情况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为基础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根据本公司合资公司的个别所有者权
益标为基础做适当抵消后编制;公司也可以视情况直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
利润表编制。
第十六章 会计报告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月度财务报表可不编制财
务报表附注,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并按规定对
外报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按规定在月度终了后 15 日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季度
终了后 1 个月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半年度终了后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报表,
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在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后,按下述顺序
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
(二)按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计提法定公积金;
(三)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比例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按投资方
原出资比例分配。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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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中的条款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
司其他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制度一经批准,不得随
意变更。如需变更须经董事会重新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可以在不违反本制度原则的情况下,制定具体
核算办法或细则,其中子公司需要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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