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常州腾 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薛曙光等 7 人离职,根据《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激励 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陶国良 李芸达 陆刚 201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