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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龙股份: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9-04-26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经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董监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
导向,提升公司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及监事的人员;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及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
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情况,在本制度范
围内负责指导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占年薪的 60%-80%,绩效工资占年薪的 20%-40%。
   第八条、年薪标准确定: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非独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年薪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董事长年薪标准为 30-60 万元。
     (二)非独立董事如果在公司担任有其他职务,则其薪酬标准按其担任其他
     职务的岗位工资发放标准执行;如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再另行发放津
     贴。
     (三)监事如果在公司担任有其他职务,则其薪酬标准按其担任其他职务的
     岗位工资发放标准执行, 如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再另行发放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幅度为:20 万元-50 万元/年(税
     前)。
   上述人员的年薪标准为基本标准,绩效薪资部分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实际发放年薪可在此标准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浮动。
   第九条、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 6 万元(税前),按
月平均支付。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作为对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基本工资(含津贴)发
放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基本工资数额,并报董事会备案后实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
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工资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
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
离职的,其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公司的经营发
     展战略、年末考核情况及职务变动等。
     (二)外部因素,国家政策、通货膨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及
     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