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6-10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先收到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议案,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
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李芸达、陆刚、吴宇恩
202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