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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龙股份: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4-29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
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
缺陷。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鉴
于公司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同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公司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未来资金需求等情况,公司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维
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此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的《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相吻合,有利于发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我们同
意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诚信记录良好,中天
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

制复核人和公司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中天运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
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本次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所履行的审议程序程
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天运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公司正
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和授权事项是根据公司财
务状况及现有的担保情况,在对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现金流量情况以及
投资需要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
控制范围之内。该议案涉及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七、关于确认2020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各项关联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且交
易金额较小,交易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
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未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
    八、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
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持续、有效、顺
利地推进,我们认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推动公司的战略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十二个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芸达、陆刚、吴宇恩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