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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龙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5-0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腾龙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               李瑶              上市公司代码          603158
      保荐代表人姓名               卢戈                报告年度            2021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3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腾龙股份”)
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采
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855.53 万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24 元,共计募集资金 59,431.63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8,322.8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天运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天运验证〔2021〕验字第 90059 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范规定,中泰证券作为腾龙股
 份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
 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即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计划。                                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已签署保荐承销协议,协议已明确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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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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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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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4                                             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
                                              违规事项。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5                                             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等情况。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经核查,在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执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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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符合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公司内部控制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核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件。经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向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述或重大遗漏。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公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10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阅和规定期限内的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积极配合。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公司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相关披露文件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进行了修订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11                                            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而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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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13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当事人不存在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未履行承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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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未发生该等情况,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形。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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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未发生该等情况。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及 2021 年 12 月 20 日对公司进行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事前沟通以确保
      质量。
                                            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场检查结束后,保荐
                                            机构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了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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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未发生该等情况。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腾龙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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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腾龙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瑶                 卢     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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