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0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3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腾龙股份”)采用
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855.53 万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24 元,共计募集资金 59,431.63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8,322.8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专户存储。该次
证券发行于 2021 年 9 月完成,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
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
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23 年 1 月 9 日,
公司因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公司的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变更为申
万宏源承销保荐,中泰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接。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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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注册地址
20 楼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汪欣、刁阳炫
联系电话 021-33388619
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因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 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保荐协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
他情况 中泰证券变更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中泰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
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接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腾龙股份
证券代码 603158.SH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延政西路腾龙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腾龙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蒋学真
注册资本 49,079.9306 万元
联系人 蒋森萌
联系电话 0519-6969027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8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9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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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腾龙股份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机构,
指定汪欣、刁阳炫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
持续督导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因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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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于 2023 年 1 月起承接中泰证券对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
导职责,并指定保荐代表人汪欣、刁阳炫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按要
求履行了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程序。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
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
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
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
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腾龙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实施情况,认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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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
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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