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43-3320 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 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 7588 号公司会议中心召开,公司董事长孙林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经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本次会议由董事孙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456,720 股(不含关联股东持 股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7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8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9 上市地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八:《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 收购要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5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一至议案十一均为特别决 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一至议案十一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公司对议案一至议 案十一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 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张隽律师、沈萌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