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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亚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2-12-06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担任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就其披露的《上海
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发表核查意见,旨在对本次权益变动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以
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
向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上
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
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
及有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上
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
行的。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
控控制制度和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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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本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
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
人出具的《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
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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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3

释义 .......................................................................................................................................................... 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 11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3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22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22

七、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24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28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29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要事项的核查 .................................................................................... 29

十一、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29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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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具有如下涵义: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
本核查意见                指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亚虹/上市公司/目标
                          指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159)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生集团
                          指   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

转让方                    指   谢亚明

                               谢亚明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宁生集团转让其持有上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市公司的 7,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
                               0%。

                               2020 年 11 月 30 日,宁生集团与谢亚明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转让协议一》        指   谢悦签署的《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份
                               转让协议》

                               2022 年 12 月 5 日,宁生集团与谢亚明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转让协议二》        指   谢悦签署的《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份
                               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务顾问/联储证券         指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格式准则第 15 号》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格式准则第 16 号》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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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
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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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
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承诺为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核查意见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
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
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和《准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义务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蜈支洲岛旅游区五星级中心酒店 C 栋 2
住所
                       层

法定代表人             孙林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076568946E

设立日期               2013-08-21

营业期限               2013 年 8 月 21 日至 2033 年 8 月 20 日

                       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游信息咨询,项目投资,投
                       资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
经营范围
                       务,文艺创作,产品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
                       业策划。(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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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宁生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的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情形;最近三年
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最近三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不存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三)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宁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为孙林先生。孙
林先生、孙力先生及孙璐先生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对重大问题决策机制
及确保各方一致行动作出明确约定,约定三方认可孙林为宁生集团的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孙力先生、孙璐先生为孙林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
署日,孙林先生持有宁生集团 40.00%的股权, 孙力先生持有宁生集团 30.00%
的股权,孙璐先生持有宁生集团 30.00%的股权,三人合计持有宁生集团 100.00%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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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林先生基础信息如下:

    孙林,男,1975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公司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40203197507******。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8 月任海
南蜈支洲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海南海景乐园国际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2000 年 3 月起任海南蜈支洲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担任
海南趣玩水运动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起担任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 年 2 月起任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四)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
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核查

    1. 宁生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海亚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
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股权关系           主营业务
                                  (万元)
         北京宁合旅游文化发展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1                               5,000.00                       旅游投资
         限公司                               股 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2     深圳市宁生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旅游投资
                                              股 100%
         三亚蜈支洲岛珊瑚酒店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3                               1,000.00                       酒店管理
         理有限公司                           股 100%
         海南海原澳达旅行社有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4                               1,000.00                       旅行社经营
         公司                                 股 100%
         海南趣玩水运动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5                              10,000.00                       海洋运动经营
                                              股 90%
         三亚洪源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6                              10,204.00                       旅游投资
                                              股 51%
         海南宁生实业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7                               5,000.0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股 100%
         上海墨龙商务管理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8                                   5.00                       企业咨询
         司                                   股 100%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孙林控制的除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外的其他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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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股权关系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1     三亚乐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10.00     孙林持股 99%               持股平台
                                                                                 渔业投资开
   2     三亚宁生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00     孙林持股 100%
                                                                                 发
         霍尔果斯宁生股权投资合伙                     三亚乐享商务咨询有限
   3                                     10,500.00                               持股平台
         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持股 60%
         海南爱潮玩旅游发展合伙企
   4                                        10.00     孙林持股 99%               持股平台
         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通过宁生集
                                                                                 景区管理、
         海南蜈支洲旅游开发股份有                     团及霍尔果斯宁生股权
   5                                     10,869.57                               酒店管理、
         限公司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餐饮
                                                      伙)合计控制 54%股权
                                                      实际控制人通过宁生集
         海南左岸龙沐湾滨海乐园有                     团及海南爱潮玩旅游发
   6                                      5,000.00                               景区开发
         限公司                                       展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合计控制 52%股权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
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孙力未
控制有其他企业,孙璐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股权关系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北京迈斯康特测控技术有限
   1                                      5,000.00    孙璐持股 60%               检测技术
         公司

    (五)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的核查

    宁生集团是一家综合性旅游集团,与其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海岛运营、水
上运动、酒店管理等。宁生集团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9 月 30       2021 年 12 月       2020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
    项      目
                   日(未经审计)            31 日               31 日            31 日
 资产总额                324,356.18           334,688.63        221,207.74        117,183.05
 负债总额                137,093.31           136,331.39         65,756.79          8,000.49
 所有者权益总额          187,262.87           198,357.25        155,450.94        109,182.56
 归属于母公司所
                             89,620.74           90,978.92       87,315.34         81,485.56
 有者权益

                                             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资产负债率                       42.27%             40.73%            29.73%                6.83%
                          2022 年 1-9 月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78,466.81        142,274.29          59,468.42          52,345.84
 净利润                        -10,040.01            3,243.01         6,328.48          16,906.36
 归属于母公司股
                                 -1,365.62           2,549.39         5,829.68          12,818.33
 东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3.10%              2.86%               6.91%          18.31%
注 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注 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
注 3:如未特别指明,以上披露的财务数据皆为合并口径数据
注 4: 2019-2021 年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宁生集团的资产及负债相关情况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基本持平,无明显变动。2022 年 1-9 月,宁生集团营业收入 78,466.81 万
元,净利润-10,040.0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5.62 万元,合并
报表层面出现小幅度亏损,主要原因系 2022 年全国疫情此起彼伏,宁生集团旗
下海南三亚蜈支洲岛的海岛运营及酒店管理等业务影响较大,收入严重下滑。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海南三亚此轮疫情已回归常态化管控,目前经营活动
已基本恢复至正常,由于下半年为海南三亚传统旅游旺季,预计整体经营情况
将逐步好转。

    (六)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
裁情况的核查

    根据宁生集团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七)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宁生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它国
    姓名         曾用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的居留
                                                                                         权
    孙林           无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北京市                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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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取得其它国
    姓名    曾用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的居留
                                                                 权
                                              海南省三亚
    黄媛      无         监事          中国                      否
                                                  市

    (八)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宁生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现代企业制度等。同时,本财务顾问派出的专业人员对宁生集团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宁生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
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将根据持续督导协议持续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和其他法定义务。

    基于上述情况,本财务顾问认为,宁生集团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熟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
义务和责任,上述人员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九)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持有上海亚虹 15%的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十)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
益超过 5%的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 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11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宁生集团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通过股权受让获取上市公司股份,巩固
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更好的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宁生集团将通过自身在资
金实力、管理能力及盈利能力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提升上市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收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
背,与宁生集团既定战略相符合,对宁生集团关于上述权益变动目的的描述,本
财务顾问认为是真实、可信的。

    (二)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
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直接或者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可能性,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2022 年 12 月 5 日,宁生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宁生集团以现金方式协议
受让谢亚明持有的上海亚虹 5.00%的股权。

    2022 年 12 月 5 日,宁生集团与谢亚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谢悦签订了《股份
转让协议二》。

    2022 年 12 月 5 日,宁生集团与谢亚明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宁生集团与谢亚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谢悦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二》生效后还
需按照上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充分披露了本次权益
变动的方式,并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和其他批准程序,本次权
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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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 对本次权益变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2020 年 11 月 30 日,宁生集团与谢亚明、谢悦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一》,谢亚明、谢悦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100.00 万股
股份(其中谢亚明转让 1,838.00 万股、谢悦转让 262.00 万股)以协议转让的方
式转让给宁生集团,转让股份总数占上市公司股份总股本的 15.00%。

    2021 年 2 月 5 日,上述交易完成,宁生集团现持有上海亚虹 2,100.00 万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00%)。该次股份转让完成交割及相关表决权放
弃后,上海亚虹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宁生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孙林。相关方
股权结构及表决权结构如下:
                                                     表决权放       放弃后继续拥有表决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弃比例             权的持股比例
 宁生集团                21,000,000       15.00%                -               15.00%
 谢亚明及谢悦合
                         65,499,000       46.79%       38.00%                    8.79%
 计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生集团持有公司 2,1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5%,拥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为 15%,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孙林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谢亚明持有上海亚虹 5,761.90 万股股份,其子谢悦持有上海亚虹
788.00 万股股份,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6,549.9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6.79%,放弃表决权后,拥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 8.79%。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宁生集团持有公司 2,8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20%,拥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为 2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孙林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谢亚明持有上海亚虹 5,061.90 万股股份,其子谢悦持有上海亚虹
788.00 万股股份,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5,849.9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1.79%,放弃 33%表决权后,拥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为 8.79%。相关方股权结
构及表决权结构如下:
                                                                        放弃后继续拥有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表决权放弃比例       表决权的持股比
                       (股)
                                                                              例
 宁生集团               28,000,000      20.00%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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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后继续拥有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表决权放弃比例   表决权的持股比
                       (股)
                                                                       例
 谢亚明及谢悦合
                        58,499,000     41.79%           33.00%            8.79%
 计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谢亚明拟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700.00 万
股股份转让给宁生集团,转让股份总数占上市公司股份总股本的 5.00%。

    (三)对《股份转让协议二》主要内容的核查

    2022 年 12 月 5 日,宁生集团(甲方)与谢亚明(乙方 1)及其一致行动人
谢悦(乙方 2)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标的

    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18元人民币/股的单价,向甲方完整地
转让其目前所持有的7,000,000股目标公司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以及
该等7,000,000股目标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的、完整的股东权利与权益。

    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拟转让的上述7,000,000股目标公司股权及其对应全部
股东权利与权益合称为“目标股份”,上述7,000,000股目标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
的转让合称为“目标股份收购”。

    乙方本次向甲方转让的7,000,000股目标公司股份,全部由乙方1所持目标公
司股份中出具。

    另外,甲方承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目标股份的锁定期为18个月。

    2.付款安排

    2.1甲乙双方约定于本协议签署后且至迟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目标
股份的转让交割。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协议转让单价为18.00
元/股,合计目标股份收购的协议转让总价为12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
币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

    2.2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所指定的

                                         1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银行账户支付目标股份收购首付款50,4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仟
零肆拾万元整)。

    2.3在该等5%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即
“目标股份交割日”,如无特别标识,股份交割日均指相应待转让股份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过户登记至收购方名下当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甲
方向乙方支付上述2.2款所明确的、除已经支付的人民币50,400,000.00元首付款
以外的、用于二期目标股份收购的全部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5,6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万元整)。

    2.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3.控制管理

    3.1双方同意继续推进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一》,由甲方按照本协议
约定,受让乙方进一步出让的、乙方目前所仍然持有的7,000,000股目标公司股
份。乙方认可甲方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乙方认可目标公司目前的或甲方促
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亦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
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乙方认可并维持甲方控股股东地位的方式包括:

    (1)认可并维持甲方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地位;

    (2)不谋求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

    (3)不谋求与目标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形成一致行动;

    (4)不会将乙方所持部分或者全部表决权委托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5)除按照双方约定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以外,不会谋求采取其他非法方
式实际影响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决策意见;

    (6)除按照双方约定和公司正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股东权利以外,不会谋
求采取其他非公开方式实际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

    (7)因无法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客观原因,导致甲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的非公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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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及股权受让等方式获得目标公司股权,但其仍无法成为目标公司第一大
股东的,在双方协商并获得合适替代方案之前,乙方愿意通过放弃表决权等方
式,持续认可甲方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8)积极配合甲方根据需要,提议改选目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乙方对
于甲方所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表示赞成。乙方不谋求担任目标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履约保障

    4.1双方综合考虑自2020年11月以来的疫情影响、商业安排及发展规划,经过
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对2020年11月双方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一》中的“1.3款”
作出修订,变更为:在目标股份收购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共
同积极配合,由乙方向有助于目标公司长远发展、具备协同效应的适格的战略投
资人(该等战略投资人,可以是一名主体也可以是数名主体),依照当时符合法
律规范的定价方式,于2023年6月30日前,进一步转让14,000,000股目标公司股份
(占现时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0.00%),乙方应确保后续10.00%股份的交割过户不
存在任何实质性障碍。战略投资人收购乙方所持上述目标公司股份的,该等战略
投资人的选定,应当获得甲方的认可。双方并均应确保其各自与该等战略投资人
之间不存在任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定义的构成一致行动关
系的情形。如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能有该等第三方进行受让,则由甲方及/或
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受让不低于12,600,000股(含12,600,000股,占现时目标公司总
股本的9.00%)、不高于13,999,999股(含13,999,999股,占现时目标公司总股本
的9.99%)的股份,剩余部分谢亚明先生可进行自主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减持等。

    注1: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的1.3款原文为:“在2022年1

月29日后,乙方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向有助于目标公司长远发展、

具备协同效应的适格的战略投资人(该等战略投资人,可以是一名主体也可以是数名主

体,以下统称为“后续收购主体”),依照当时中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定价方式,进一步转让21,000,000股目标公司股份(占现时目标公司总股

本的15%)。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其指定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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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上述2.3条目标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继续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拟
向后续战略投资人出让的10%目标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或向甲方及/或其一致行
动人出让的不低于12,600,000股(含12,600,000股,占现时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9.00%)、不高于13,999,999股(含13,999,999股,占现时目标公司总股本的9.99%)
及乙方拟自主减持的差额目标股份,即乙方拟减持的共计10%目标公司股份的表
决权,该表决权放弃期间应至乙方出让该等后续10%目标公司股份完成全部交割
过户日止。

    4.3上述2.3条目标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继续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
继续自行持有的23%目标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放弃期间应至甲方持股
比例超过乙方持股比例不低于7%之日止。

    4.4上述2.3条目标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继续将5%目标公司股份
(7,000,000股)质押给甲方,质押期限至后续目标公司股份完整地登记过户至
后续战略投资人名下之日止。同时,甲方将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26,000,000元质
押款项,双方上述做法系作为对后续2023年6月30日前权益变动的履约保证。股
份质押协议条款除质押股份数、质押终止日期外,与此前甲乙双方已经签署之
协议条款相同。本款所述用于履约保证的质押股份由乙方1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
中出具。

    4.5为避免歧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所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一》之2.10款予以修订:在乙方转让后续10%股份的相关手续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履约保
证金,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若后续收购主体系与甲方无关联之第三
方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保证金;(2)若后续收购主体系甲方或其指定主
体,则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该后续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受让股份的全部
或部分转让价款。

   注2: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的2.10款原文为:“在谢亚明

及谢悦转让后续15%股份的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

之日,就宁生集团向谢亚明、谢悦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若

后续收购主体系与甲方无关联之第三方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保证金;(2)若后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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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主体系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则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该后续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受让股份的全

部或部分转让价款。”


    4.6双方(乙方并应敦促和保证目标公司)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目标股份收购及后续交易意向、
放弃表决权及股份质押安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及时、准确回复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4.7乙方进一步承诺,若乙方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出售二期目标股份以外的任何剩余目标公司股份
的,乙方均应提前三十日将拟出售股份的意向及相关条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
方拟出售的目标公司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任何情况下,除
非甲方认可,否则乙方不得将目标股份以外的剩余股份部分或者全部地转让给
甲方或目标公司的行业竞争对手或竞争对手的控股方或者实际控制人。

    5.乙方陈述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做出如下基础陈述和保证(以下简称“基础陈述和保
证”),且该等基础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完成之日均真实、准
确、完整:

    5.1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居民自然人,拥有
充分的法定权利、权力和权限签署、交付及履行本次交易文件及完成本次交
易;其签署本次交易文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次交易等
行为都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其签署本次交易文件、履行本次交易文件项下
的出让部分或者全部目标股份的义务,均不会违反其对社会公众已经作出的关
于出售、减持目标公司股票的相关承诺;本次交易文件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法
律约束力,并可按照交易文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5.2乙方及其关联方、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不会就本次交易所产生而由
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通过其自身或者第
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5.3乙方不会就本次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及履行以及本次交易的完成,除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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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文件已列明的外,不需要任何其他政府部门及第三方的前置同意与审
批等。

    5.4乙方对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完整的、不受限制的所有权,该等股份上不存
在任何质押、查封、保全、第三方收益权、优先购买权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亦不存在任何关于该等股份的诉讼、仲裁或纠纷;除受限于法律法规关于目标
公司重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范性要求外,乙方转让、质
押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不受任何限制。

    5.5乙方的配偶已确认,同意乙方单独决定关于乙方在目标公司所持股份的
处置,并同意在甲方需要时出具相应的书面确认函。

    5.6除本协议下约定的表决权放弃外,乙方不存在就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任
何股份的表决权,与第三方保持一致行动或者将表决权委托/授权给第三方行使
的安排,或者其他影响到甲方在完成目股份收购后,即成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的情形与未来计划。

    6.甲方陈述和保证

    甲方在此分别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且该等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
署之日且直至交割完成之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6.1其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法人,拥有充分的法
定权利、权力和权限签署、交付及履行本次交易文件及完成本次交易;其签署
本次交易文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次交易等行为都已获
得充分必要的授权;本次交易文件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按照
交易文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6.2甲方及其关联方、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不会就本次交易所产生而由
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通过其自身或者第
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6.3其签署、交付及履行本次交易文件及完成本次交易将不会:(i)违反任何
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ii)违反目标公司的章程;(iii) 抵触或导致违反目标公司
或乙方为一方的或其任何业务、资产或财产受其约束或影响的任何协议、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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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执照、许可、批准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或安排,或构成该等文件或安排
项下的违约,或根据该等文件或安排需要任何同意或授权,或授予他人任何终
止、修改、加速还款、中止、撤销或取消该等文件或安排的任何权利,或导致
根据该等文件或安排在目标公司及乙方的股权或资产上设置任何负担。

    6.4本次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及履行以及本次交易的完成,除本次交易文
件已列明的外,不需要任何其他政府部门及第三方的同意、审批、批准、登
记、备案等。

    6.5甲方具备充足的资金实施本次交易,且甲方的收购资金来源均合法合
规。

       7.终止与违约

    7.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按约履行自身义务的,则违
约方应就违约行为产生当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待转让目标公司股份份额所对应的
市场总价,按每日0.5%标准支付逾期罚金,若逾期超过60日,且违约行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根本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对守约方
的预期合法收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部分履行本次交
易或者决定终止后续交易。于此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10000万元人
民币的违约金,并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该等损
失以2020年11月30日双方首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至今,守约方合理履约
所可以预期获得的全部收益为计算标准。

    7.2前述重大不利影响指以下情形:(1)收购方已经依照双方约定支付足
额对价但无法获得相应的足额的目标股份;(2)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价款
支付义务但最终无法获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3)乙方通过出让目标股份无
法获得双方约定的足额股份出让款项的;(4)其他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构
成实质性障碍,而使得本次交易守约方的履约目的无法达成的情形。

    7.3基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性及本次交易对甲乙双方各自战略目标的重要
性,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能够客观的反映违约方应付违约成
本,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应以赔偿金额畸高或者违约责任畸重或者显失公平等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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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张调减违约金或者超额赔偿金的标准。

    7.4本协议双方所在地存在因疫情影响存在静默管理等措施,客观导致无法
正常履约的,则自动顺延。疫情影响消失的应当立即予以恢复。

       8.其他约定

    8.1双方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商业安排及公司规划,且为延续并优化2020年
11月30日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的相关约定之主要精神,经双方友好商定
一致,对2020年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一》中的“12.1款”作出修订,变更
为:双方均同意:(1)无论何种情况,乙方承诺将通过减持、放弃表决权等手
段确保其拥有的目标公司表决权与甲方保持至少7%以上的差距,以维护甲方对
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且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2)宁生集
团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合法途径增
持公司股份,谢亚明、谢悦将通过上述各种途径减持,以共同促使在2024年12
月31日前实现宁生集团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份额超越至谢亚明、谢悦之
上。

    注3: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的12.1款原文为:“本协议签

署后,若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获得有权主管部门审批(注册)通过的,则双方

均同意:(1)乙方继续放弃本协议2.4和2.5条约定的目标公司38%股份的表决权,直至甲

方的持股比例超过乙方;(2)甲方将行使优先购买权,在2022年12月31日前以协议方式收

购乙方拟后续出让的不超过目标公司14.99%的股份,且将继续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

行、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部分要约收购等方式增持目标公司股份,直至其持股比例

超过乙方;(3)除上述协议转让外,乙方还将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

合法途径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减持至甲方以下。”


       (四) 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及其他安排、尚
需有关部门批准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
在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宁生集团与谢亚明、谢悦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二》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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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后还需按照上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谢亚明拟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700.00 万股股份转让给宁
生集团,转让股份总数占上市公司股份总股本的 5.00%,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
12,600.00 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皆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上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海亚虹及其关
联方资金用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形,上海亚虹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
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 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
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宁生集团没有
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做出重大调整
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
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
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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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
组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 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排除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进一步调整。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排除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现有章程
进行修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
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上市公司将继续执行现行的《公司
章程》中的分红政策。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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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披露的信
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宁生集团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符合《公司
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规范治理的相关要求,具有可行性,且有利
于稳定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
诺函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
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
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
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
保持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海亚虹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它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提名出任上海亚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不干预上海亚虹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3、保证上海亚虹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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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海亚虹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海亚虹的控制
之下,并为上海亚虹独立拥有和运营。

    2、确保上海亚虹与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海亚虹
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海亚虹资产的独立完整。

    3、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本次交易前没有、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
违规占用上海亚虹的资金、资产。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海亚虹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海亚虹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
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海亚虹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共用一个银
行账户。

    4、保证上海亚虹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保证上海亚虹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企业及其关联方
处兼职和领取报酬。

    6、保证上海亚虹及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海亚虹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拥有
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海亚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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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证上海亚虹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海亚虹的
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依法进行。”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
诺函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精密注塑模具的设计和制
造、注塑、表面涂装、装配、电子产品的 SMT 生产;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
为旅游景区及体育、休闲运动和相关娱乐游览项目的经营管理以及旅游投资业务。
上市公司与宁生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
避免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
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未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及将来
从事的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公司/本人(包括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
司/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
人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
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
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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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
效。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
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为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影响,宁生集
团与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将其全
资子公司海南宁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宁生集团,转让价格
为 600 万元,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并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合
理性、公允性和合法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和
规范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前,2021 年 2 月 5 日宁生集团受让谢亚明、谢悦上海亚
虹 2100.00 万股股份,2022 年 8 月 25 日宁生集团受让上海亚虹全资子公司海南
宁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除前述交易之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
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
定,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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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保证关联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
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

    4、本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
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根据宁生集团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海亚虹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金
额合计超过 3,0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
交易的情形。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根据宁生集团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海亚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生交易如下:

    2020年11月30日,宁生集团与谢亚明、谢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一》,时任
董事的谢亚明、谢悦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100.00万股股份(其中谢亚明转让
1,838.00万股、谢悦转让262.00万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宁生集团,转让股
份总数占上市公司股份总股本的15.00%,合计交易金额为28,728.00万元。

    除前述已经在本核查意见披露的交易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与上海亚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
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
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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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生集团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拟更换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
排的核查

     根据宁生集团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

查

     根据宁生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在本
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宁生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要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
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
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证
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一、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

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信
息披露义务人除依法聘请本财务顾问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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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秉承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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